广东省新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施行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会议通过。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总则”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章节,该《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责任保险工作。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章节,《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办法,实施城乡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
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章节,《条例》强调,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处置设施。鼓励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另外,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条例》明确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处罚金额,如对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据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会议通过。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总则”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章节,该《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责任保险工作。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章节,《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办法,实施城乡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
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章节,《条例》强调,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处置设施。鼓励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另外,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条例》明确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具体处罚金额,如对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